出海第二步:内地基金公司筹谋香港登陆
基金出海第二步豁然开朗。
5月4日,为履行CEPA补充协议四相关条款,证监会公布实施《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新规允许内地基金公司赴香港设立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等分支机构。
业内普遍认为,该规定的出台是继基金公司开展QDII业务后出海的第二步。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魏慧君认为,这是中国基金发展里程碑的事件。
然而并不是所有基金公司都对此事表现出足够的积极。采访发现,内资基金管理公司并且已经具有或准备开展QDII业务的公司对证监会新规的出台非常敏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巴曙松称,新规将会扭转当下基金开展QDII业务时丧失投研能力的局面。
暖风终于迎来
内地基金公司谋求在香港发展的计划早已有之。吴先生,现就职于某券商,4年前在他任职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公司时,领导就安排他研究内地基金公司在香港创设机构的方式和方法。
然而,受制于当时条件,内地基金公司图求香港发展的想法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如今,政策的暖风终于来临。
其实在2007年6月29日,时任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四》,规定协议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补充协议四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基金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但这份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协议还是对两地金融业的开放提出了要求,因此基金业赴港可以搭上这班车。
5个月前,即2007年12月2日,香港证监会投资产品科总监蔡凤仪女士在深圳的“第六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主题演讲中透露,香港证监会基金部正在积极落实CEPA的补充协议,让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蔡凤仪说,“我们也很期待有第一家国内基金公司来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上海某基金公司人士透露,蔡凤仪介绍的情况在圈内引起了较大反应,一些有志于踏出国门的基金公司快马加鞭着手准备。
3月底,香港证监会资深副总裁孙杰在“中国基金业发展高峰论坛”期间透露香港证监会目前已与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为内地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和保险机构投资于香港市场构建起良好的合作、监管框架。这番话透露了中国基金公司抢滩香港的进一步信息。
一个多月后,证监会新规颁布。